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罗建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彬羽,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7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璧山区**镇**园**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兴英,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路**段**号附**号,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建军、廖彬羽、张兴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罗建军、廖彬羽共谋利用“闲聊”APP平台开设赌场,被告人罗建军利用其妻子王某某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后被告人罗建军、廖彬羽组织他人到该群以“熊猫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2元每分,每盘(8局)抽取大赢家3元作为渔利,被告人罗建军、廖彬羽分时间段管理该群,利润由二人平分。2019年6月,被告人张兴英加入管理并合伙,赌博方式、赌注以及抽头渔利方式不变。被告人罗建军、廖彬羽、张兴英分时间段管理该群,利润由三被告人平分。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罗建军、廖彬羽、张兴英开设的赌场中,参赌人员累计共计600余人,赌资累计1239万余元,抽头渔利共计283215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罗建军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殷巷新寓22栋106地下室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廖彬羽在其住处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8日,被告人张兴英在其经营的窗帘门市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闲聊”APP后台数据统计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建军、廖彬羽、张兴英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军、廖彬羽、张兴英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彬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兴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昌楼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建军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廖彬羽的联系电话:1851239****;被告人张兴英的联系电话:1898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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