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04号
被告人罗建华(曾用名罗小罗),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91********,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2016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罗建华搭乘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汽车来到本市常平镇沙湖口村市场附近路段。后罗建华窜进沙湖口村围富路华方电子厂宿舍,在311宿舍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价值约500元),盗窃了被害人赖某某锋一部蓝色OPPO牌手机(价值约800元)。随后,罗建华又进入310宿舍,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部小米黑鲨牌手机(价值2896.55元)。得手后,罗建华携带赃物坐罗某某的汽车逃离现场。6月9日17时许,罗建华将盗窃得来的手机交给罗某某处理。罗某某将其中二部手机卖掉,将其中的一部黑鲨手机留作自用,并向罗建华承诺以后给1000元当作购买该黑鲨手机的价款。6月9日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在本市横沥镇青居客404房内抓获罗建华,在青居客楼下抓获罗某某,并从罗某某处起回被盗的黑鲨手机一部。破案后,起获的黑鲨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等笔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物证涉案被盗的黑鲨手机,扣押清单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罗建华及另案处理人员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建华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建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建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罗建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静红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建华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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