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罗建昆,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6********,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居民,无业,住蒙自市龙井路**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建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4时许,李某甲与被告人罗建昆通过手机联系欲购买毒品,并让罗建昆将毒品送至李某甲开在蒙自市民安路的足疗店内。被告人罗建昆携带毒品行至蒙自市民安路**号门口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从罗建昆身上查获用红色塑料管包装的片剂毒品可疑物两条。后警察在罗建昆的住处二楼鞋架旁边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片剂可疑物一袋。经称量,查获的片剂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16.51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
2.被告人户口证明、蒙自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进昆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称量、送检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昆在贩卖毒品途中被抓获,从其身上和住处搜出毒品共计16.5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罗建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建昆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此面无正文)
检察官:张亚旭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罗建昆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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