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罗建迪,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92********,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开友,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85********,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建迪、吴开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吴开友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罗建迪,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天鹅湖小区随奕网咖门前斑马线处,看见被害人周某某上衣左边口袋里装着一台手机,遂由吴开友驾车在旁边望风,罗建迪下车将周某某价值人民币2890元的三星牌S9型手机盗走。事后,二人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挥霍。
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罗建迪、吴开友在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一出租房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建迪、吴开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迪、吴开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建迪、吴开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建迪、吴开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建迪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吴开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建迪、吴开友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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