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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建飞盗窃、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罗建飞,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彭水县**镇**居委**组,现住彭水县**镇**居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在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5日被彭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建飞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初,被告人罗建飞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外河坝“饿了么”上班期间,因没有钱花,看到“饿了么”对面有一家“爱柯电动车”店,便产生想去诈骗电动车来卖钱的想法,于是罗建飞便多次到“爱柯电动车”店里去和老板聊天以便取得信任。2019年1月21日,罗建飞再次前往该店,编造自己送外卖的车子坏了,想赊一辆新电瓶车用来上班的事实,从被害人安某某处骗得一辆型号为“国威、黑龙”的爱柯牌电动车,过了两三天,罗建飞就将该车以1000元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卖给了在彭水县汉关路经营“宗申爱玛电动车”的万某某,所得1000元钱被罗建飞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该辆摩托车在基准日的市场认定价格为5590元。

二、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罗建飞在彭水县汉葭街道沙坨社区太守路106号与经营小卖部的被害人谢某某闲聊家常,捏造自己的身份为杨某国的儿子杨某飞,取得谢某某的信任后,罗建飞以赊的方式从谢某某处骗得玉溪香烟1条、天子香烟2条、老龙凤呈祥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红牛1件;2020年3月3日及3月5日,罗建飞以同样的方式从谢某某处骗得遇见香烟8条、玉溪香烟2条、黄鹤楼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红牛1件、白酒10斤、菜籽油2桶、大米1包、硬中华香烟2包、八宝粥1件。罗建飞将从谢某某处骗来的部分香烟卖给了晏某某,剩余香烟被罗建飞抽掉,八宝粥、米、油、红牛等被罗建飞吃掉,卖烟所得的钱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罗建飞从谢某某处骗得的香烟等物在基准日的市场认定价格为3573元。

三、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罗建飞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十字街妇幼保健院看到在街上摆摊卖天麻和小吃的被害人李某甲,便产生了骗天麻用于卖钱的想法,于是罗建飞上前去跟李某甲聊天,编造自己将要结婚,要买天麻去送人的事实,从李某甲处骗得天麻27.5斤和60元现金,并编造自己住在香江豪园小区的事实,让李某甲第二天去送米花等物品的时候找自己收钱。次日,罗建飞便将从李某甲处骗来的27.5斤天麻拿到汉关路以300元的价格卖掉,并将卖天麻的钱和骗的现金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27.5斤天麻在基准日的市场认定价格为2118元。

四、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罗建飞来到彭水县汉葭街道三桥附近加油站对面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小卖部,编造自己居住在黄某某楼上,家里要立碑需要香烟的事实,从黄某某处骗得天子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1条、天子香烟1包。经鉴定,罗建飞从黄某某处骗得的香烟在基准日的市场认定价格为745元。

五、2020年4月15日15时左右,被告人罗建飞彭水县桑柘镇政府办事,发现镇长办公室没有人在,便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金色华为“mate10”手机盗走,之后,罗建飞又来到旁边副书记办公室,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办公室凳子上的黑色皮包内钱包中的现金2000元盗走。后盗窃的手机被罗建飞遗失,盗窃的现金被罗建飞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被盗手机在基准日的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建飞于2020年4月23日被彭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欠条、账单、单价明细表、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晏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李某乙、孙某某、李某甲、安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建飞的供述和辩解;

5.彭水发改函[2020]98号《关于对被盗手机和被诈骗的香烟、菜籽油等财物价格认定的函》;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建飞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建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蔚

检察官助理:张波涛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建飞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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