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389号
被告人罗开俊,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罗开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开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28日告知了被告人罗开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开俊,听取了被告人罗开俊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罗开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周某某、向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招纳李某丙、王某甲、黄某甲、陈某丁、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女性角色搭识全国各地的男性被害人,后以提出处男女朋友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共同玩同款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结婚需要充值、送礼表真心需要充值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钱财。为规避被查处、打击的风险,周某某、向某某经商量,于2018年11月注册成立了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周某某担任法人代表。该诈骗团伙职责分工明确,分设有行政部、军团部、业务部等三个部门。其中,行政部负责招聘、财务、宿舍管理等事项;军团部负责公司技术维护等事项;业务部又分设创新部、猎人部、汇星部、永恒部等四个部门,负责诈骗培训、诈骗实施等具体事项。相关人员自上而下设置总经理、主管、部长、副部长、推广员等职位,其中向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团伙所有事务;李某丙为业务部主管,负责培训新员工、教授犯罪方法;被告人罗开俊与刘某某、陈某丁、陈某甲、黄某甲、郭某某、古某某、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8人分别担任各业务部的正、副部长,负责自己所在部门的诈骗业绩、组员日常管理、帮助组员实施诈骗;余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推广员,负责实施诈骗。
被告人罗开俊于2018年9月加入该诈骗团伙后担任一组推广员,同年11月担任一组组长,12月降职为业务员。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罗开俊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在游戏中充值人民币83128元。2019年4月底,公司成立了四部永恒部,被告人罗开俊担任该部门的部长,副部长为严某某,同年6月,二人职务互换。该部推广员有黄某乙、易某某、王某乙、杜某某、阙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6人。被告人罗开俊任部长、副部长期间,管理并帮助其手下推广员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胡某某、王某丙、陈某乙等人,在游戏中充值人民币381000余元。
被告人罗开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4.被告人罗开俊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开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开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开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开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开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开俊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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