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1058号
被告人张童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村**自然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童童、罗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张童童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童童向他人六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日至同年4月10日,被告人张童童在南昌县**区**村四次向熊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收取人民币95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张童童在南昌县**区**村二次向万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收取人民币590元。
(二)被告人罗强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5日间,被告人罗强在南昌县**镇**村、南昌县**区**村等地,六次向陈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收取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童童、罗强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童童、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童童、罗强分别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童童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童童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被告人罗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从轻处理;被告人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之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强、张童童系羁押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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