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罗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于2010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2月9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20年5月27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被夹江县公安局从内江市看守所带回,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徐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地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被夹江县公安局从井研县看守所带回,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9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户籍地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吸毒,于2020年3月1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于2020年6月1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强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马徐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罗强携带自制开锁工具窜至夹江县城区伺机盗窃,后窜至夹江县南街121号小区巷道处,趁无人之机,使用携带的工具破坏车门锁和打火锁,将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号长安汽车盗走。1月16日,罗强将该车开至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找到被告人马徐强,告知自己盗窃了该车,让马徐强帮忙销赃,并告知马徐强车辆停放场所。随后罗强因在内江市的盗窃犯罪行为在乐山市市中区一酒店内被内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马徐强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后,将该车开至一汽修厂,出资更换了全车锁,之后自己使用并寻找买家。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一朋友家中看见马徐强驾驶该车,得知马徐强要出售该车后与马徐强相约见面,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后自用。
2020年3月18日,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杨某某抓获,并查扣被盗车辆,随后于当日将马徐强抓获。因马徐强涉嫌在井研县有盗窃犯罪行为,3月19日,夹江县公安局将马徐强移交井研县公安局,并于当日对杨某某决定取保候审。被盗车辆已发还郑某某。
经认定:被盗长安牌欧诺SC6449C汽车一辆,在2020年1月8日的市场参考价给为人民币20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强、马徐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徐强、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机动车代为销售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强、马徐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强、马徐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强、马徐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罗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马徐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罗强、马徐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罗强、马徐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容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徐强、杨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附页材料8页,认罪认罚材料3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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