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罗强,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罗强伙同他人在内江市市中区双洞路168号3栋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为350元的雷克牌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司马桥社区半边街,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为16500元的雪佛兰小轿车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雪弗兰小轿车追回并发还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监控截图、被盗车辆图侦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川******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指认照片、挡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强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强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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