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罗强,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太和镇**路**号。2010年10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至2019年,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强系吸毒人员。
2019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罗强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在本市城区太空路180-2号巷子,将于某某(男,51岁,本案被害人)的一辆红色奇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射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972元。
2019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罗强在本市城区滨江路北段“雅乐轩”酒店楼下,将李某某(女,59岁,本案被害人)的一辆红色都市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射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064元。
2019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罗强在本市城区武安河路下段“上喜网络”网吧楼下,将成某某(女,31岁,本案被害人)的一辆未取钥匙的白色控可程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射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901元。
2019年10月13日17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城区新世纪广场内将被告人罗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林明
2020年2月22日
附:1.被告人罗强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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