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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罗强,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号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11月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9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强购买人民币(以下同)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同日10时许,罗强收到李某某300元微信转账后在重庆市巴南区莲石石子坪十字路口将一小包净重0.39克的冰毒疑似物及2颗共计净重0.18克的麻古疑似物贩卖给李某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疑似物,从被告人罗强身上查获一印有“北海道沐足”字样的火柴盒,内有净重0.49克的冰毒疑似物以及2颗共计净重0.18克的麻古疑似物。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冰毒、麻古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强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搜查扣押、称量提取及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8.到案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强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玉霞

检察官助理:郑鑫磊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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