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668号
被告人罗德兵,又名小兵兵,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8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德兵、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聂某某(已判刑)、罗某甲(已判刑)、谷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唐某某、王某甲多次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水井坡谷某某住所内赌博。2018年1月4日,唐某某、王某甲再次与被告人罗德兵及聂某某、谷某某赌博时,聂某某、罗德兵发现王某甲、唐某某利用作弊器赌假,赌博结束后,聂某某与罗德兵、谷某某商量,下一次与王某甲、唐某某赌博时要抓住王某甲、唐某某的赌假证据,让王某甲、唐某某退钱。同年1月8日上午,唐某某再次邀约聂某某到谷某某的住所赌博,聂某某随即联系罗德兵、申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等人,让他们帮忙抓王某甲、唐某某的赌假工具,罗德兵又联系了被告人罗某甲及小某甲、小某乙等人参与去抓王某甲、唐某某的赌假工具。当罗德兵带着罗某甲等人与聂某某汇合后,聂某某与罗德兵商量,让罗德兵带着罗某甲、王某乙、申某某等人在谷某某家另一间屋子等待聂某某等人发现唐某某、王某甲赌假后,再让罗德兵、罗某甲等人出来一起抓唐某某和王某甲。当日下午,聂某某、谷某某、罗某乙与唐某某、王某甲赌博时,聂某某发现唐某某、王某甲赌假,遂和唐某某、王某甲争吵起来,唐某某、王某甲借机逃跑,罗德兵、罗某甲等人听到动静后便冲出房门参与追赶王某甲、唐某某,后将王某甲、唐某某抓到赌博的房间内,聂某某、罗德兵等人对王某甲、唐某某进行殴打,并从王某甲身上搜出赌假工具,王某甲、唐某某承认从聂某某、谷某某、罗某乙处赢得人民币4万多元,罗德兵、罗某甲等人便参与聂某某等人对王某甲和唐某某进行殴打和言语威胁,要求唐某某、王某甲双倍返还他们的赌资并写下协议,唐某某、王某甲害怕被再次殴打,王某甲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转了56000元给罗某乙、转了3300元给“罡某某”、转了14500元给聂某某,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二次转了6400元给聂某某。
事后聂某某、罗某乙分给罗德兵10000元,分给罗某甲2000元,分给谷某某30000元,分给申某某、王某乙等人每人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申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德兵、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德兵、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兵、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德兵与聂某某商量,并帮聂某某喊人参与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在本案中起帮助作用;被告人罗某甲应罗德兵的邀约参与追赶被害人,在本次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均可依法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罗德兵、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罗德兵、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罗德兵在本案中邀约了其他人参与威胁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德兵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俊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吴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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