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德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的一天晚上, 胡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罗德勇、文某某去找陶某某,以陶某某在简城镇下西街冒充“曾五哥”的名义带小妹让其拿钱。被告人罗德勇驾车搭上文某某、胡某某到简阳市东溪镇“世杰网吧”找到陶某某, 并将陶某某带到车上。在车上胡某某要陶某某拿钱, 遭到陶某某拒绝, 胡某某、文某某、罗德勇驾车将陶某某带至**小区后空地对陶某某拳打脚踢, 陶某某被打后被迫答应将自己的苹果手机抵押成现金给胡某某。随后, 陶某某在文某某、胡某某、罗德勇等人的挟持下将自己的苹果5S手机以3000 元的价格抵押到简城镇中医院旁边肖某某的手机店, 将现金交给胡某某后被放行。胡某某分给被告人罗德勇现金500元、胡某某200元现金。
2019年10月31日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罗德勇租住的**镇**区**单元**号室内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文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当场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2013年10月28日因犯赌博、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德勇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德强
附:
1.被告人罗德勇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68页,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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