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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德彪抢劫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罗德彪,曾用名罗远标,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望谟县****村一**逋前住址同上,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德彪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犯罪事实

1.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罗德彪伙同其他传销人员在银川市西夏区康庄小区94-1-404室内,为强迫被害人李某某交纳钱款加入传销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李某某以其将他人相机撞坏为由骗取家人钱款,次日传销人员强行将李某某银行卡中5600元取出非法占为己有。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罗德彪伙同其他传销人员为迫使被害人李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在银川市西夏区康庄小区94-1-404室通过对李某某没收手机、人身看管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2020年8月6日、7日罗德彪等人对李某某实施抢劫钱款后继续对李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2020年9月7日。

2.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罗德彪伙同其他传销人员在银川市西夏区康庄小区94-1-404室,为迫使被害人周某某加入传销组织,通过没收手机、人身看管等方式限制周某某人身自由至2020年9月7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德彪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德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彪伙同其他传销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德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德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德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以抢劫罪判处罗德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罗德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罗德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泽宇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德彪被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13份。

3.移送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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