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罗德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6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于200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德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罗德文看见其堂嫂刘某某、堂哥罗某乙夫妇在离他家不远的地方做工,便上前跟刘某某夫妇闲聊了一阵,然后回到自己家中。罗德文估计刘某某家应没人在家,又走到刘某某家屋后,推开柴火房的门,萌生了偷钱的念头。罗德文窜入刘某某家,发现刘某某家的卧室里有一个上了锁的木箱,罗德文从刘某某家找了一把一字起子将木箱的锁撬开,将木箱内的43300元人民币现金全部偷走。2019年2月13日10时许,罗德文将偷来的10500元人民币存入了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随后充值到微信账户,用于还款及小额消费等;将22300元人民币分三次存入了自己的农商银行账户;剩下的一扎10000元人民币现金及几百元零钱随身携带。
另查明: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款人民币41300元,罗德文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10日,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罗德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罗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罗德文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德文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破案后,侦查机关追回被盗款人民币413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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