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366号
被告人罗德梅,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网店经营者,住浙江省**市**街道**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市**街道**路**号**幢)。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网店经营者,住浙江省**市**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德梅、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罗德梅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开设的“**”和“**”两家店铺公开销售从李某某(已判刑)处进购的假冒“老倪”品牌膏药,销售金额33万余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开设的“**”和“烧烤用品厂家直销”店铺公开销售从李某某处进购的假冒“老倪”品牌膏药,销售金额18万余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罗德梅在浙江省**市**街道**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浙江省**市**街道**路**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老倪膏药的照片;
2.书证:人员档案、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公证书、淘宝店铺截图、转账记录清单、销售清单等;
3.证人胡某某、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德梅、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淘宝店铺交易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德梅、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德梅、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继根
检察官助理 刘玖静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德梅、徐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未装订证据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