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罗德辉,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住四川省内江市**区**镇**村**组**号。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德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德辉伙同贺某某(未到案)、唐某某(未到案)从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搭乘车辆到崇州市三郎镇九龙小区盗窃车辆,偷走被害人卓某某一辆价值2257元黑色奇蕾牌电动二轮车、被害人杨某某一辆价值2048元红色奇蕾牌电动二轮车以及被害人杨某某一辆价值1703元浅蓝色安尔达拍牌电动二轮车,以上被盗电动车价值合计60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德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德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罗德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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