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罗志勤,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车行老板,住新余市渝水区**路****号**栋*单元***室。2007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志勤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王某甲到被告人罗志勤的车行想用贷款的方式“零首付”购买一辆北汽绅宝牌轿车,罗志勤遂安排王某甲签署贷款手续,通过由衢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行垫付车款,再由****公司作为王某甲到银行贷款的保证人协助获得贷款,银行放贷后由****公司收回垫资。后****公司将6.29万元贷款转给罗志勤,并帮王某甲办理了银行贷款6.29万元,王某甲每月需按约还贷。罗志勤收到贷款后在未支付任何车款的情况下到合作方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取了一辆价值8.48万元的北汽绅宝牌轿车并以王某甲名义办了上牌手续,尔后罗志勤未将该车交付给王某甲并逃匿,致王某甲在未提取车辆的情况仍需分期还贷6.29万元,致**公司无法收回车款8.48万元。
2.2017年10月,彭甲到被告人罗志勤的车行想用贷款的方式“零首付”购买一辆纳智捷牌越野车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罗志勤安排彭甲采用相同的方式通过****公司获得金融贷款服务。****将9.5万元贷款按照罗志勤的要求转至**公司后,罗志勤到**公司提取了一辆价值11.5万元的纳智捷牌越野车,尔后罗志勤将该车以7万元的低价转卖给他人并携款逃匿。彭甲因未收到车辆而拒绝还贷,****公司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了9.5万元贷款。罗志勤的行为致****公司无法收回贷款9.5万元,致**公司无法收回车款2万元,致彭甲损失定金2000元。
3.2017年11月下旬,张甲、王某乙分别到被告人罗志勤的车行采用金融贷款服务公司的渠道贷款各购买了一辆中华牌轿车。金融公司将12万元贷款转至罗志勤指定的账户后,罗志勤在未支付任何车款的情况下到**公司提取了二辆共价值12.1万元的中华牌轿车。罗志勤将车辆交付张甲、王某乙后逃匿,致**公司无法收回车款12.1万元。
4.2017年11月下旬,罗某甲到被告人罗志勤的车行想用贷款的方式“零首付”购买一辆北汽绅宝牌轿车,罗志勤安排罗某甲通过**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获得贷款。**金融公司将9.1万元贷款转至**公司后,罗志勤因资金链断裂而逃匿,致罗某甲未能提车且需还贷9.1万元,后经罗某甲和**金融公司、**公司商议,罗某甲支付给**金融公司1400元违约金、滞纳金,**公司退回9.1万元给**金融公司。
5.2017年11月下旬,吴甲在安福县**名车行罗某乙处支付了两万元定金订购一辆福特牌轿车,因无法办理分期购车贷款,罗某乙便找到被告人罗志勤帮忙办理并支付了5000元给罗志勤,罗志勤未帮忙办理贷款且不久后即携款逃匿。后罗某乙退回2万元给吴甲,罗志勤的行为致罗某乙损失5000元。
6.2017年12月,刘某甲在被告人罗志勤处支付了1万元定金订购了一辆雪佛兰牌轿车,罗志勤未交付车辆且携款逃匿。
7.2017年12月,被告人罗志勤车行员工颜甲在罗志勤处支付了2万元定金订购一辆大众牌轿车,罗志勤假装带颜甲到南昌、丰城等处看车,却将颜甲丢弃在丰城而携款逃匿。
综上,罗志勤作案7次,涉案金额51.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廖某甲、张甲、王某乙、胡某甲、孙某甲、彭某乙、郭某甲、吴甲、喻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罗某甲、彭甲、罗某乙、刘某甲、颜甲的陈述;4.被告人罗志勤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志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劲松
检察官助理:胡博文
2020年4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志勤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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