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罗志平,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5021990********,江西省新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挖机司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吸食毒品,2015年1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行政拘留,同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志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渝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该院于2019年3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月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8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6日、2019年6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志平系吸毒人员。2018年10月15日19时许,罗志平因长期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至**镇**村委**村***家杂货店,使用单刃尖刀捅刺被害人罗某某胸部及上肢多刀,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之后,罗志平离开杂货店,自残将自己胸、腹部捅伤。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左胸部单刃锐器刺伤左肺破裂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罗志平提取的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案发时罗志平处于多种药物和特指精神活性物质精神和行为障碍的发病期。
案发后,被告人罗志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等物证:
2.接警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甲、严某某、罗某珍、丁某某、郭某某、罗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志平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生物物证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平持凶器捅刺被害人罗某某胸部及上肢多刀,致罗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洋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志平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