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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志强危险驾驶)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号。被告人罗某某因封闭厂区安全出口于2017年12月18日被东台市公安消防大队处罚款贰佰元;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义务于2018年8月10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40分,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溱东镇**路行驶至**路交叉路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每百毫升122毫克,后将其带至东台市溱东卫生院提取了血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6.1毫克。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罗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村**组**号的住所(137****611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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