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40分,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溱东镇**路行驶至**路交叉路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每百毫升122毫克,后将其带至东台市溱东卫生院提取了血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6.1毫克。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罗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村**组**号的住所(137****611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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