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罗志梅(曾用名罗丹),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5********,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巷**号,住蒙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罗志梅在蒙自市**小区**栋**单元**室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8颗毒品小麻卖给苏某某,苏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完后又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罗志梅购买了4颗小麻带走。12时许,罗志梅又在其家中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7颗毒品小麻卖给马某(净重0.66克)。后民警在罗志梅家中查获236颗毒品小麻,净重22克;查获装有白色块状物的注射器4个,其中白色块状物净重0.37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小麻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注射器中的白色块状物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罗志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志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志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志梅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志梅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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