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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志民贩卖毒品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罗志民,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有限公司,2020年7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志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28日,罗志民在黄某甲位于佛冈县**镇**路**房出租房内向黄某甲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并通过微信收取了黄某甲支付的毒资30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31日,罗志民在黄某甲位于佛冈县**镇**路**房出租房内向黄某甲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0.53克,并通过微信收取了黄某甲支付的毒资800元人民币。

3、2020年7月1日左右晚上,罗志民在佛冈县石角镇广豪超市门口向黄某乙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并收取了黄某乙支付的毒资现金300元人民币。

4、2020年7月6日14时10分许,冯某某接到1323108****的电话,对方称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售,并与冯某某约定在佛冈县石角镇文明路徐记快餐店附近交易,随后冯某某叫其丈夫曾某某去到上述地点交易,后由罗志民在现场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冯某某的丈夫曾某某,并收取了曾某某支付的毒资现金300元人民币。

5、2020年7月4日23时许,罗志民在佛冈县石角镇交通宾馆门口贩卖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邝某某,并收取了邝某某现场支付的现金300元人民币。

6、、2020年7月6日2时许,罗志民在佛冈县石角镇交通宾馆门口贩卖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邝某某,并收取了邝某某现场支付的现金300元人民币。

7、2020年7月8日20时30分许,罗志民在黄某甲位于佛冈县**镇**路**房出租房内向黄某甲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0.27克,并通过微信收取了黄某甲支付的毒资400元人民币。

8、2020年7月9日21时许,罗志民在佛冈县石角镇文明路徐记快餐店旁边的巷子路口向黄某丙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并现场收取了黄某丙支付的毒资现金300元人民币。

9、2020年7月15日20时50分许,罗志民在黄某甲位于佛冈县**镇**路**房出租房内向黄某甲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并通过微信收取了黄某甲支付的毒资6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罗志民共九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2克,被公安机关查获其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16克,合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6克,非法获利3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16克;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冯某某、黄某丙、邝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罗志民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现场、辨认笔录;8.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共九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2克,被公安机关查获其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16克,合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6克,非法获利36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检察官助理:黎振中

2020年12月4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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