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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忠全盗窃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罗忠全,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住四川省大邑县**镇**路**巷**号。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忠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忠全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罗忠全伙同他人到大邑县**镇**小区**巷**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房屋一楼铺面内的一辆红色倍特牌二轮电瓶车和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房屋一楼铺面内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刘某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800元,张某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600元。

二、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罗忠全伙同他人到大邑县**镇**街**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房屋一楼铺面内的一辆黄色倍特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黄某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600元。

三、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罗忠全伙同他人到大邑县**镇**小区**巷**售楼中心门外,将被害人普某某该售楼中心外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普某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500元。

四、2020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罗忠全到大邑县**镇**小区**巷**号,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该房屋一楼铺面内的一辆黑色安尔达牌二轮电瓶车、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该房屋一楼铺面内的一辆红色世纪雄峰牌二轮电瓶车和被害人袁某某停放于该房屋一楼铺面内的一辆安尔达牌二轮电瓶车的电瓶盗走。经鉴定:李某甲被盗的电瓶车价值1000元, 胡某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1400元。

五、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罗忠全到大邑县**镇**小区**巷**号,将被害人杨某某该房屋一楼铺面内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杨某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1000元。

六、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忠全到大邑县**镇**街**号**号,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该房屋一楼铺面内的一辆咖啡色玫瑰之约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李某乙被盗的电瓶车价值700元。

七、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罗忠全到大邑县**镇**街**号,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房屋一楼铺面一房间内的一辆黑色载重王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1400元。

八、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罗忠全到大邑县**镇**小区街**号,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该房屋一楼铺面内的一辆灰色安尔达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唐某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1100元。

九、2020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忠全到大邑县**镇**小区**巷**号,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该房屋一楼铺面内的一辆玫瑰金色喜之鸟牌三轮电瓶车内的六只电瓶盗走。经鉴定:赵某某被盗的电瓶车内的电瓶价值600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罗忠全被挡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忠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忠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忠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源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忠全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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