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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恋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19〕1034号

被告人罗恋,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恋于2018年3月与他人合伙注册一装饰公司,该公司经营期间并未实际盈利分配利润。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恋虚构事实,从被害人钟某某、曾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处诈骗人民币共计2064929元。被告人罗恋将骗得的款项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及购买网上彩票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10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罗恋虚构“曹梓杰”的身份,然后通过微信与钟某某发展成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恋用“曹梓杰”的身份,虚构“曹梓杰”的母亲生病,牵涉刑事案件以及开发运营游戏软件等事实,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081959元,期间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68564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恋虚构自己承接工程需要工程款、差生活费、购房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103159元,期间归还45768。2019年1月,被告人罗恋虚构的“李浩然”的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曾某某发展成恋爱关系,以“李浩然”的身份,虚构帮朋友还贷款,牵涉刑事案件,贿赂法官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42000元,期间归还16900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罗恋用“李浩然”身份诱骗曾某某出面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实施诈骗。2019年1月至5月期间,罗恋多次哄骗和诱使曾某某出面向袁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62000元。同时罗恋虚构工程需要工程款的理由,多次以个人名义向袁某某借款,实施诈骗,在2019年2月至7月期间,骗取袁某某人民币437999元。另外罗恋以出让自己所有装饰公司股份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69000元。期间罗恋归还共计人民币142060元。

4、2019年4月,罗恋虚构以差工程款为由,多次以个人名义向王某某借款实施诈骗。2019年4月20日至7月5日期间,共计骗取被害人181650元。期间归还被害人7000元。

5、2019年3月,被告人罗恋向夏某某虚构一“李成泽”人物,谎称“李成泽”在江津区双福有住屋低价出售,以共同投资购买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在2019年3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25000元。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罗恋制作虚假装修合同,以共同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445000元。罗恋在上述期间共向夏某某转款人民币302546元,并对夏某某谎称该款为装修客户所预付的工程款。

2019年7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罗恋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作案经过,但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转让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曾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恋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64929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恋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补充卷一册,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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