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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惠林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遵龙刑诉〔2016〕427号

被告人罗惠林,曾用名: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010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号。2014年6月因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惠林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罗惠林在本市火车站达高桥出站口处,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伸手将其放在左边裤子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型号为A5000的三星手机扒窃走,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本案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6、被害人陈述。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随身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惠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珂

2016年4月8日

附:一、被告人罗惠林现羁押在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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