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愿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罗愿,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8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李某某(已判决)与罗某某在网上聊天时发生过言语冲突,2013 年8 月9 日下午,罗某某约李某某到涟源市**镇**路“一网情深”网吧谈判,李某某担心可能会打架,便喊与其一同做事的被告人罗愿及罗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另案处理)三人与其同往。四人来到“一网情深”网吧对面后,罗某某与罗某甲等人与李某某谈判,因言语不合,李某某与罗某某相互殴打,罗某某方的罗某甲、龚某甲、龚某乙等人与李某某方的罗某某、罗愿、李某甲均上前帮忙;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罗愿持匕首刺入龚某乙左季肋区,致龚某乙开放性腹部外伤,外伤性胃破裂,开放性血气胸,经鉴定,龚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罗愿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罗愿赔偿了被害人龚某乙的经济损失45000元,被害人龚某乙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罗愿免除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罗某某、李某某、龚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罗愿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愿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19年322

附:

1、被告人罗愿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