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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成利盗窃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罗成利,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7712183216,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丹棱县双桥镇桂香村3组。被告人罗成利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0月9日被原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盗窃未遂1996年6月19日被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10日被原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8年7月11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7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4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1月16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寻衅滋事2014年3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13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成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成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成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邬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罗成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成利,听取了被告人罗成利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邬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成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罗成利多次至无锡市惠山区**镇、**街道、**街道等地,采用撬锁入室、踹门入室等方式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罗成利至无锡市惠山区**镇**社区**巷**号出租屋,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张某现金20余元。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罗成利至无锡市惠山区**镇**社区**巷**号出租屋,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法进行盗窃,未窃得物品。

3、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罗成利至无锡市惠山区**镇**社区**巷**号出租屋,采用踹门入室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300元。

4、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成利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社区**弄**幢**号出租屋,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法进入被害人何某家中进行盗窃,未窃得物品。

5、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成利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巷**号出租屋,采用踹门入室的手法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进行盗窃,未窃得物品。

6、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成利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出租屋,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法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中进行盗窃,未窃得物品。

7、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成利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东村头**号出租屋,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法进行盗窃,未窃得物品。

8、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成利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东村头**号,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法,窃走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00元;

9、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成利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东村头**号,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法,窃走被害人邬某某现金180余元、硬中华和苏烟各一包(价值人民币93元)、女式金手链一条。经鉴定,该女士金手链价值人民币6499元。

被告人罗成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成利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成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成利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成利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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