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罗成友,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0********,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逮捕。被告人罗成友2006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0月16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成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罗成友伙同邓建平(已判决)窜至绵阳市游仙区白蝉镇文化碑林处,通过使用事先准备的钳子、撬棍等工具对文化碑林附近联通、电信共用基站内的铜芯馈线实施盗窃,盗走馈线18根,约810米,被告人罗成友将盗窃电缆线销赃后分得300元。经绵阳市游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铜芯馈线的价格为2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罗成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成友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成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成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成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游仙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何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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