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罗成林,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423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群众。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地公安县**镇**村**组,住公安县**镇**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9时许,被害人邬某某(女,80岁)坐在公安县**镇**院大门内的过道上,被告人罗成林见状便责备邬某某不该坐在过道上阻碍车辆通行,邬某某随即辱骂罗成林,罗成林用随身携带的塑料水杯用力击打邬某某的头部,邬某某当场被击倒在地,后被送往公安县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邬某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左侧面颊部倒地后,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精神病鉴定,被告人罗成林在2020年8月2日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罗成林的供述和辩解;6.案发时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林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强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成林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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