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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成树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97号

被告人罗成树,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单元**,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病未收押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因吸毒,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21年1月11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成树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成树及其值班律师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吴金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被告人罗成树将购买的毒品存放于其居住的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幢**单元**房间内,并在家吸食了部分毒品。2020年12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珞璜派出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于当日10时50分左右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幢**单元**房间内将被告人罗成树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搜查出大量疑似毒品。其中,在被告人罗成树居住的卧室床上搜出一小袋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1号净重7.69克);在卧室衣柜一件黑色衣服右侧内包里搜出一小袋蓝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红色片剂(2号净重9.20克);在卧室床边储物盒内搜出,三小袋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3号净重4.66克,4号净重0.06克,11号净重5.79克),一小瓶圆柱体瓶装的白色晶体(5号净重3.32克),一小袋蓝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6号净重12.83克);在卧室墙角椅子上的黑色挎包内搜出,三小袋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灰色块状物(7号净重14.75克,8号净重6.37克,9号净重9.45克),一大袋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10号净重205.11克)。经鉴定,1号、2号、3号、4号、5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号、8号、9号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6号、10号、11号检材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甲卡西酮、可卡因、MDMA成分。

被告人罗成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罗成树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辨认现场、扣押、称量、提取、尿液检测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成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93克和海洛因30.57克,共计非法持有毒品5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成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罗成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成树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成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成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柒万元,与前案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实行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天然

检察官助理 王凤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成树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毒品等物证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和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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