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罗捷权,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顺风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队**号,现住址鹤山市**街道**村**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捷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罗捷权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偷走了被害人黄某某和被害人梁某某放置在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
同月27日,被告人罗捷权到鹤山市**镇**村**村**队**巷**号,偷走了被害人麦某甲放置在衣柜内的现金119000元。
得手后,被告人罗捷权于同年5月4日至5月6日将盗得的现金存入其女友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同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捷权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过经过、破案经过;
2.书证;
3.证人朱某某、麦某乙、麦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梁某某、麦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罗捷权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8.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捷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捷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燕怡
2020年9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罗捷权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4.扣押的人民币143400元,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