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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敏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罗敏,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荆州市沙市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路**小区**栋**单元**室,住荆州市沙市**村****。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3月、2015年9月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6月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敏到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北院区F508办公室,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毛某某的黄鹤楼(1916)卷烟一条和贵州茅台(飞天53度)白酒两瓶,廉价销赃获赃款4700元。经认定,该烟、酒价值合计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敏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敏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强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敏现在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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