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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文、毛廷伍盗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155号

被告人罗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2千元,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7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廷伍,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千元。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201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1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单位:原简阳市****村村委会。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文、毛廷伍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4月8日,被告人罗文伙同毛廷伍前往成都市东部新区石盘街道斩龙村2组村道,指使他人使用挖机等工具将365米的路面破碎,后用货车将破碎的水泥路混凝土块拉走。经认定:该365米被损坏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失价值为97314元。被告人罗文于2021年1月5日被公安人员挡获,被告人毛廷伍于2021年1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罗文、毛廷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罗文、毛廷伍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毛廷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文、毛廷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廷伍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全青飞                                                      

2021年3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文、毛廷伍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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