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永贵,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文、郭永贵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文系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在成都高新区环球中心W3-915号开展经营。
约自2010年起,罗文因公司经营需要,多次找到郭永贵,要求郭永贵帮助伪造各类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印章。郭永贵按照一枚印章数十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
2019年2月19日,警察在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地抓获罗文,并查获各类假印章300余枚,包括国家机关印章230余枚、事业单位印章20余枚、公司、企业印章80枚以及武装部队印章1枚。
2019年3月8日,警察将郭永贵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指使他人为自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和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永贵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文、郭永贵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系情节严重。罗文、郭永贵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恒
附:
1.被告人罗文(1380818****)、郭永贵(1801063****、1530808****)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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