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罗文华,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1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3日被该院判处罚金,2016年4月1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16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文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文华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罗文华来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水果市场,扒窃了被害人闫某某的一台华为手机(无法鉴定);
2.2019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罗文华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水果市场,扒窃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台华为Nova5手机,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1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文华的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书;5.提取笔录;6.视频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华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文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文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罗文华多次盗窃前科,建议从重考量;被告人罗文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文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文华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8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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