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文希、陈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00号

被告人罗文希,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81********,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重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文希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7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8月21日两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3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为解决资金需求,左某某(已死亡)成立重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大道**段**号**幢**-**,经营范围包括投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等业务。被告人罗文希担任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参与综合事务管理,2017年之后,被告人罗文希接替左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事务。被告人陈强作为公司运营部负责人,自公司成立始,负责后台数据管理、发标、宣传活动策划、公众号日常维护等核心事务。

**公司成立后,主要上线运营1119贷同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平台网址:www.1119.com;平台APP名称:1119贷),提供互联网信贷信息中介服务。具体经营模式为:**公司寻找借款人,审核借款人及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后,继而在1119贷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通过公司员工口口相传和商业广告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率12%至16%不等的高额回报吸引投资人在平台上注册登记并开立账户,投资人通过“易极付”、“新浪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充值完成后对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进行投资,平台抽取借款人借款金额的5‰-6‰和投资人收益金额的6% -10%作为佣金。当标的满标后,第三方支付便将投资款从平台的托管账户上划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行提现。

1119贷平台开始运营后,被告人罗文希先后使用找来的吴某甲、王某甲、罗某某等多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在1119贷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并利用其注册成立的重庆**有限公司等壳公司参与走账,以此自由支配投资者资金。

2018年2月,被告人罗文希等人在1119贷平台已出现逾期标的情况下,仍然编造借款主体,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标的,通过抽奖回报等方式,继续对外宣传欺骗投资人继续充值,并将上述资金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案发后经查,其用于支出珠宝、定制型LV 、马会会籍、写实画定金、燕窝、法事费用、经书印制费用、保险费用等奢侈性消费共计818.6万元。

经司法会计审计,从2014年3月28日至2018年10月15日,1119贷平台累计发布借款标的149079.17万元。从2014年3月28日至2018年1月29日,1119贷平台(重庆站)累计发布借款103543.69万元。从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10月6日累计发布借款30184万元,已完结10259万元,未完结19925万元。1119贷平台(重庆站)在2018年10月7日出现第一笔逾期借款,从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15日,共计发布借款1045万元,均未完结。至案发,1119贷平台(重庆站)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13776.07万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罗文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陈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流水明细、涉案财物查扣清单、借款三方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甲、廖某某、卓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刘某丁、吴某乙、杨某某、王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罗文希、陈强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会计审计报告;

6.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希、陈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文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文希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强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程现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文希、陈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9册及司法会计审计2册,光盘6袋;

3.公安机关查封涉案房产、冻结涉案款项、扣押涉案物品见卷宗第三卷、退查补充卷,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