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962号
被告人罗文,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乡**村**组**号。罗文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29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5月11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罗文窜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14号克徕帝珠宝店外面,从受害人李某某身后,用左手从其所穿的外套左兜内扒窃苹果11手机一部,被告人罗文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文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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