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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斌、罗某某等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罗斌,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乡**村**号)。被告人罗斌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9月16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月17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罗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大街**公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汗蒸会馆服务员领班,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州水城县**乡**村**组)。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8********,汉族,中专文化,**汗蒸会馆服务员,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路**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罗斌、唐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罗斌、唐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罗斌、罗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经事先预谋至本市建邺区丽池宫韩式汗蒸会馆男更衣室实施盗窃,由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男更衣柜总卡,被告人罗斌、罗某某复制卡,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寻找作案目标、帮助望风。被告人罗斌根据唐某某提供的作案目标,在8227号更衣柜内窃得被害人林某甲现金人民币9000元,唐某某、周某某帮其望风。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周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罗斌被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四名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林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罗斌、唐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微信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罗斌、唐某某、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罗斌、唐某某、周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毕恩轩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斌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江市丹阳市**镇**大街**公寓**栋**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淮安市盱眙县**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4册、散页材料5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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