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144号
被告人罗新国,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园**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盗窃罪,于1987年4月2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脱逃罪、盗窃罪(未遂),于1994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原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新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新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新国于2018年11月7日从大坪监狱刑满释放后,联系同监舍服刑人员吴某甲的妻子被害人黄某某,向黄某某谎称其能帮吴某甲办理减刑,但需要花钱打点关系,并指使他人冒充监狱长、法院工作人员黄某某见面,骗取黄某某信任,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在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观音岩等地,通过银行转账收款、现金等方式分多次骗取黄某某共计人民币438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生活开销。
2020年9月24日10时许,民警接吴某甲报警,在本市渝中区中山三路招商银行门口将被告人罗新国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新国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抓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新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新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新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新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均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罗新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新国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新国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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