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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方强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罗方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1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201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方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罗方强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石头”网吧,将刘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的OPPO手机盗走,销赃获款后供其耗用。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罗方强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三毛”网吧,将李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魅族手机、文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的OPPO手机盗走,销赃获款后供其耗用。现被盗两部手机已追回。

    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罗方强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飞越”网吧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方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方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方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方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方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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