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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旭东盗窃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罗旭东,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组**号。2017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旭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旭东在通江县诺江镇锦江花园2期工地,盗窃脚手架钢管扣件500余个,得手后将盗得的脚手架扣件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任某某;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旭东在通江县诺江镇壁州廊桥商业综合体工地,盗窃脚手架钢管扣件500余个,得手后将盗得的脚手架扣件以158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任某某。被告人罗旭东于2019年5月27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旭东退赔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旭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旭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旭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旭东有期徒刑6个月年至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旭东现被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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