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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昌仁拒不执行判决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罗昌仁,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54********,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道********号,现住地:同上。2019年2月1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昌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罗昌仁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刑事判决同时责令罗昌仁及其实际控制的成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2亿元。在审理期间,罗昌仁表示认罪,同意对1.32亿元承担退赔责任,同时向集资群众承诺以其实际控制的成都市**房地产开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同承担退赔责任。

法院判决后,被告人罗昌仁未积极履行退赔义务,尚余67327246.4元未执行到位。2019年2月28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罗昌仁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罗昌仁立即履行退赔义务。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罗昌仁代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四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合作项目清算协议,**公司按照罗昌仁指的示将6500万元转入**园林有限公司,后该笔款项全部被转入其他公司及个人账户。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况后,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查资金去向并冻结了大约3000万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罗昌仁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昌仁作为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昌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慈学

                                      书记员:王雨晴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昌仁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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