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1〕Z43号
被告人罗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3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明在本区泉秀街道金洲酒店对面公交站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醉酒躺在路边睡觉,被告人罗明即将陈放在身旁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367元的华为P40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0年9月29日在本区福兴招待所将被告人罗明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华为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明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志强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明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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