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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明福盗窃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罗明福,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重庆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2月24日、2013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由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明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明福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明福在黔江区南海城天桥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某手机从其衣服口袋内露出,随即尾随张某某至南海鑫城劲博商城二楼楼梯处,趁其不备将张小兰放置在上衣口袋内的紫色OPPO牌A9X型手机盗走。后被告人罗明福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黔江区晙烽寄卖典当行。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罗明福在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高速路收费站被办案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17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的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图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视频辨认笔录;

3.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周某某锦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罗明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明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明福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明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明福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罗明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谢润平

检察官助理:庞  潭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明福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证据材料2册、一证通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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