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晓丹受贿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罗晓丹,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保山市隆阳区**委员,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保山市隆阳区**办公室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街道**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隆阳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晓丹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5日退回隆阳区监察委补充调查,同年4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晓丹利用担任隆阳区**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现金5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罗晓丹与保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已判决)认识后,赵某某在为其叔叔杨某甲经营的**镇**沙场申报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试点建设项目过程中请托罗晓丹给予帮助,在罗晓丹的帮助下,项目得以顺利实施。赵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于同年7月、12月分别两次在本区建设路和区政府交叉口勐焕烧烤店旁、保山学院后门送给罗晓丹人民币共计50万元:

2、2018年9月,**乡**砂场经营者张某某(另案)为感谢罗晓丹在南方电网输送变电工程征占**砂场协商补偿款中给予的帮助,在本区区政府往东、市信访局北侧路边罗晓丹的车内送给罗晓丹2万元人民币。

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晓丹与原保山市**局隆阳分局党组副书记、隆阳区**局副局长王某某(另案)利用担任隆阳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现金13.2万元,其中罗晓丹个人占有7.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初,罗晓丹和王某某(另案)以为林某某办理**砂场第一次采矿证延期为由索要感谢费,后王某某在本区玉泉路御笔轩饭馆路边收受林某某送的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现金2万元人民币(分别装于两个信封,每个1万元),王某某和罗晓丹各分得1万元;

2、2018年8、9月一天,罗晓丹和王某某通过提供非法采砂保护向杨某乙(另案)索取好处费。杨某乙分别于2018年底、2019年初两次通过吴某某将人民币8万元交给罗晓丹,王某某和罗晓丹各分得4万元;

3、2018年底,罗晓丹和王某某以为林某某办理**砂场第二次采矿权延期索要感谢费。后王某某在本区玉泉路御笔轩饭馆路边收受林某某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现金3万元(分别装于三个信封,每个1万元),罗晓丹分得2万元,王某某分得1万元;

4、2019年8月,林某某在王某某要求下办理了每张充值金额为2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三张,在“车牌一号”汽车城路边交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其中一张加油卡交给罗晓丹使用。

2019年10月15日,罗晓丹经电话通知主动到隆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主动退缴赃款5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等;2、证人吴某某、杨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晓丹、王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晓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晓丹担任隆阳区人民政府**室主任、隆阳区**办公室副主任,在分管全区相关矿业权受理、审批以及在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发表意见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以及与王某某共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2万元,数额巨大,其中罗晓丹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59.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晓丹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罗晓丹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颖

 检察官助理 孔宏达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晓丹现羁押在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