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大鼠”,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2月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3月25日被永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20日,被永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永胜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6、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王某乙、李某甲路过程海镇兴仁村委会东岩村村民王某甲家鱼塘时,听见王某甲家鱼塘上的狗在叫唤,罗某某、王某乙、李某甲三人遂持棍棒等工具将王某甲家的狗打死,后三人将打死的狗带至罗某某家中煮吃;
(2)2016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与王某乙等人在永胜县程海镇兴义村委会西湾村李某乙家待新郎过程中,与伴郎李某丙发生争吵,后罗某某、王某乙等人将李某丙拉到李某乙家大门外对李某丙进行殴打,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丁见状便从家中出来到大门口劝阻,在劝阻过程中李某丁和罗某某发生厮扯,罗某某用刀将李某丁砍伤,罗某某的手也受伤,后李某丁回到家中,罗某某受伤后认为有人用刀将自己杀伤,罗某某、王某乙二人冲到李某丁家中,罗某某在李某丁家院坝内大吼大叫并扬言要将李某丁家全家杀掉,后被人劝开。2016年4月18日,经永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3)2019年1月31日20时许,罗某某与杨某某在永胜县**镇**村委**村待新姑娘时,在敬酒过程中两人发生口角,罗某某打了杨某某脸上两巴掌,罗某某被人劝开后离开现场。
(4)2015年2月19日21时许,在**镇**街上郑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王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罗某某叫其过来帮忙,郑某某分别打电话邀约王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郑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持钢管等工具将王某甲打伤,王某甲哥哥王某丙(另案处理)看见后上前劝架时被王某乙用钢管打伤,被人劝开后郑某某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回到郑某某家中,随后王某丙、罗某某等人持刀、钢管、砖头等工具去找郑某某等人,在郑某某家大门口,王某丙、罗某某等人将郑某某父亲郑某打伤,郑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等人见郑某被殴打后,郑某某等人持钢管、棒球棒等工具从家中冲出来与王某丙、罗某某等人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郑某某、郑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罗某某六人不同程度受伤,李某乙家的窗户玻璃及车辆挡风玻璃受损。经永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某、郑和、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罗某某六人进行伤情鉴定:郑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罗某某五人均为轻伤二级,郑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罗某某积极参与斗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活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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