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380号
被告人罗月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月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罗月军在闲鱼APP发布售卖二手五十铃货车,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罗月军后,双方约定被告人罗月军以定金人民币2888元,尾款人民币8122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害人陈某某,同日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罗月军微信转账人民币2888元。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罗月军谎称已发货,要求被害人陈某某支付尾款,被害人陈某某遂支付尾款人民币8122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罗月军在其微信朋友圈虚构有口罩售卖,被害人谢某某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后,以购买500只口罩的合意微信转账人民币1350元至罗月军微信。被告人罗月军得到上述款项后均用于消费。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罗月军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体温计售卖的虚假信息,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后,以出售体温枪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分五次转账人民币42500元。被告人罗月军得到上述款项后均用于消费。
2020年3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罗月军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大道群英路**号**梯**房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月军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罗月军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的VIVO X23手机一部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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