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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有全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罗有全,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0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号。2017年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有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有全利用其租住于成都市新都区**路**号附**号**号租住房之便利,于2020年1月12日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女,已行政处罚)在其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罗有全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女,已行政处罚)在其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罗有全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女,已行政处罚)在其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路**号附**号**号挡获被告人罗有全及吸毒人员周某某。经检验,被告人罗有全及吸毒人员周某某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有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有全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罗有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有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有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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