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有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有全利用其租住于成都市新都区**路**号附**号**号租住房之便利,于2020年1月12日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女,已行政处罚)在其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罗有全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女,已行政处罚)在其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罗有全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女,已行政处罚)在其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路**号附**号**号挡获被告人罗有全及吸毒人员周某某。经检验,被告人罗有全及吸毒人员周某某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有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有全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罗有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有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附:
1.被告人罗有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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