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罗望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望平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望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罗望平搭乘572路公交车至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楚平路公交站时,趁被害人周某某下车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左侧裤子口袋内的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43元、银行卡3张、加油卡1张,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所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监控截图;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罗望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望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望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望平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望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尚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望平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卷58页(内含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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