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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朝应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908号

被告人罗朝应,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128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组**号。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朝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5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朝应到瑞安市塘下北工业区时代路**号瑞安市**有限公司,翻墙撬锁入内,窃取该公司冲压车间内的铜料122.28公斤。后被告人罗朝应立即将窃得的铜料以4655元的价格销售给瑞安市塘下镇双桥村建新东路**名车维修旁边的废品回收店。当日15时许,上述废品回收店老板陈某某(另案处理)将收购的废铜料提交给公安民警。经鉴定,被盗122.28公斤铜废料价值人民币3913元。

被告人罗朝应于2020年3月26日18时许在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中路242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扣押的122.28公斤铜废料已发还被害人周海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通话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朝应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朝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朝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朝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朝应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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